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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跟大家說理喔...

這個時間是要寫論文的...但是基於自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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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跟大家說理喔...

這個時間是要寫論文的...但是基於自己是研究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所以會找個空檔把自己知道的跟大家分享切磋切磋...
本法立法背景個人曾經以為是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35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據此大法官的要求才產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爾後經研究方發現,在大法官作成解釋之前,因應國家治安敗壞,並回應人民對治安的需求,因此,依據「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諮詢小組會議」所作成的結論意見從而提案立法制定,起初立法之時名稱最初定為「警察職務執行法」。本法案立法之初委託李震山、鄭善印教授主持研究時,研究小組建議採用「警察職權法」之名稱 ,警政署審議時,採納研究小組之建議,並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立法例,將其名稱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本法的提案之主要來自於兩大部分:1)陳委員其邁等38人擬具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及2)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警察職務執行條例草案」案,分別係於2002年5月31日第5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及2002年12月27日第5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交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92年3月27日(星期四)舉行併案審查「陳委員其邁等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職務執行條例草案』」案第1次會議。審查會議中,另有卓委員伯源等8人提修正動議案,一併本案討論;上開會議除邀請內政部部長余政憲列席說明修正要旨並備,詢外,另請警政署署長王進旺、副署長鄭榮進及法務部、司法院等單位派員列席。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建銘擔任審查會議主席。幾經折衝,內政及民族委員會遂於92年4月2日(星期三)舉行第2次審查會,本案爰依據4月1日整合出之建議條文進行審查 。綜觀整個審查過程時間上非常急促,因此,本法的誕生應是來自於大法官解釋案第535號的壓力,提案上乃是以行政院內政部案與立法委員案為主,而在審查通過上則以立法委員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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